资质认证
一、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三、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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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系列标准频频推出 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应用?

2022-01-08 12:59:02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二年,无疑是给网络货运推行赋予坚定的信心。首推二年里,网络货运蓬勃有序发展,带来一定预期的效果,同时在运营中也有很多需要改善的问题,早期相关部门就开始在推进有关修订方案工作。

  为切实促进“互联网+”货运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办法》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健全网络货运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网络货运监督检查制度,并研究对交易撮合型平台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已委托相关部门,在行业内征求修订建议和意见。

网络货运平台系列标准频频推出 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应用?

  中物联和交通运输协会也相应推出网络货运相关的团队标准,以政策文件为主导、团队标准为辅导的网络相信会越走越稳。那么,网络货运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如何应用呢?

推出网络货运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突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同时配套的还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办法》,9月10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制定《办法》的意义、前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总结、如何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以及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进行了权威解读。

  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网络货运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将分散的运力资源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平台经济规模效应,推动行业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带动传统运输企业向供应链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转型,带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充分肯定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

  依托互联网物流平台发展模式不断创新,试点开展为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打下了重要基础。从运行监测数据来看,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资源整合能力逐步显现。截至2021年上半年,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营运货车18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载货汽车拥有量的13%,同比增长8.5%;完成货运量、交易额增速均超过120%,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业务快速拓展。

  二是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初显。从对典型试点企业调查分析来看,网络货运模式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较传统货运降低交易成本6%-8%。

  三是物流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试点监测数据显示,上半年试点企业平均整合运力近8000辆,完成交易额445亿元,排名前20位的企业整合运力和完成交易量分别占总量的73%、61%,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道路货运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是行业安全规范发展进一步夯实。网络货运平台通过严格资质审查、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过程管控、在线诚信考核等市场化手段,有效规范平台上中小道路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行为,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推动货运物流业安全规范发展。

  通过试点,我们认识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影响新业态发展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为“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网络货运平台系列标准频频推出 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应用?

  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电子商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依法行政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网络货运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关于法律定位。《办法》将试点期间的“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概念包含三要素:一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要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要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二)关于行为要求。《办法》基于市场公平、运输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的考虑,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在经营范围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二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三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在风险管控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数据保密管理。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三)关于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的管理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级税务部门应分别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创新监管方式。交通运输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输行为的监测监管,并将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核查校验,对全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探索基于监测结果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五)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联合惩戒作为网络货运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行为,将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着力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联合同级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配套政策宣贯解读;按照《办法》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联动,落实税收配套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利用省级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监管,杜绝网络货运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三)加快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测系统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四)做好试点过渡,确保行业平稳运行。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部分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更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交通运输行业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税务也同步。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函”),对2017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579号函”)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增加了新的相关要求,并规定405号函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579号函废止。

团体标准的指导意义

  什么是团队标准

  团体标准: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5】13号)》,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分类中,除原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外,增加了团体标准。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出的网络货运团体标准

  据了解,包括《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体系》和《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数据验证》两项标准。《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后,平台企业可围绕“社会信用”和“市场信用”在共享平台上为驾驶员和承运商打分;共享平台则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管理,这样就使司机的分数透明化,使不良行为无处遁形。如果信用值达到一定标准,也将有利于司机进行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

     《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数据验证》是针对目前平台业务数据真实性的验证,是为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构建数字金融风控体系的参考性标准;此外,作为原来传统A级物流企业评估的延伸——《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为了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该标准正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另外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牵头制定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撮合交易服务要求》自2021年9月立项后,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将于2022年上半年推出。

  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牵头制定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撮合交易服务要求》团体标准已经立项,有望于明年上半年推出。该标准规定了撮合交易的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明确了撮合交易服务中平台的责权利,有利于区分网络货运业务和撮合交易业务的服务边界,将填补业界标准空白。

网络货运平台系列标准频频推出 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应用?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推出的网络货运团体标准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近日发布了《互联网货运平台安全运营规范》(下称《规范》)团体标准,这是我国首个互联网货运安全团体标准,该团标将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6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在这个背景下,中国首个互联网货运安全运营团体标准的出台,弥补了货运平台企业安全标准的空白。

  该《规范》规定了互联网货运平台安全运营的总体要求、平台安全功能、驾驶员与车辆审核、驾驶员安全管理、安全运营、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应急与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安全事故事件投诉处理、绩效评定与改进等共计10个方面58项条款,明确了互联网货运平台企业的安全运营管理标准。

  《规范》明确,互联网货运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平台,包括网络货运平台和货运交易撮合平台。

  在安全运营方面,《规范》要求,平台企业应分别与托运人、驾驶员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平台企业、托运人、驾驶员需履行的安全职责。平台企业宜在驾驶员接单前,通过生物活体识别技术进行人的一致性验证,确保线上确定的驾驶员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在平台安全功能方面,《规范》明确,互联网货运平台应具备在途跟踪监控、用户隐私号码保护、装卸货安全监控、路径偏航识别和预警、行驶状态异常、疲劳驾驶提醒等方面的功能。

  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介绍,该《规范》是由人民交通杂志社提出,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9家单位负责起草编制。

货运企业如何应用

  达到政策的要求代表有参赛的资格,以标准指引可以避免淘汰和踩红线,但网络货运平台更需有形成自身的产业价值和盈利能力,而这些恰恰需要平台不断结合自身业务、相关产业进行融合、创新。

  正如某专家所讲,网络货运加速了我国物流行业智能化、数字化进程,代表着公路运输业进入了一种数字化发展、数字化管控、数字化升级的状态。数字化具有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协作效率的作用。网络货运创造价值的方式是数字化支撑的运力供应链,至少有一个最小的单元,即人去控制这个车,才能产生劳动,才是一个运力。但是这样一个最基础的单元又很有必要通过各个链条、各种链条和物流需求对接,构成运力供应链。物流行业的B2B模式,这是一种供应链交易模式,在网络货运下,就应当用数字化的方式重新构建。作为平台的目标,既要降本增效,又要实现行业公平和产业人的幸福。

  目前全国网络货运平台有上千家,如果大部分在同一领域,例如整车、大宗、同城等里竞争市场,内卷迟早会出现。只有在自已擅长的领域,在市场上突出差异化价值,结合自身特有的优势,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协同能力来提升竞争优势,这样整个市场才会达到百花齐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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