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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能源客车政策补充完善

2016-10-27 09:06:44

  控制客车数量 青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新规定公布

  针对2016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防止骗补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青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省经信委联合对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

青海省新能源客车政策补充完善

控制客车数量

  各市州在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每年可购买申领补贴6米以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数量为:西宁市200辆、海东市200辆、海西州100辆、海南州100辆、海北州50辆、黄南州50辆、玉树州50辆、果洛州50辆。具体实施中,重点鼓励支持公交、通勤、客运班车的推广应用,进行总量控制,省内统一调剂配额。

完善兑付方式

  自2016年8月16日起,各地区购买6米以上新能源客车需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需在购买前到所属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通知书》。未申领《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通知书》的新能源客车,不予以补贴。

加快兑付进度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力、上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资金。各地区当年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先由本级财政先行垫付,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下一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将按规定与各地进行清算。

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面排查补贴兑付、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切实将补贴资金用于实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对已发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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