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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三、功能说明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与商业道德规范、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用监管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从信用主体来划分,信用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以及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的直接作用是为商业授信、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及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参考。资信评级主要为金融授信、投资者授信提供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信用中介服务方式,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信评级的发展、作用的发挥和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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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通过 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12-19 10:14:54

  近日,《吉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通过 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订重点涉及4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地方管理职责,健全县级邮政监管体制。以地方性法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邮政业安全属地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依托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监管工作。二是强化发展规划布局,深化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明确将邮政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将智能快件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快递进村予以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支持。三是加强行业规范治理,强化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强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定义务和信息变更备案、场所公示、寄递时限等服务要求;针对快递企业统一管理责任、按址投递等事项,细化服务规范;保障和规范末端投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对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全面强化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应急管理要求。四是强化引领保障措施,推动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促进发展”专章,对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等融合发展,以及数字快递、绿色快递、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保障政策予以固化。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着力抓好新修订《条例》宣贯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支撑保障,确保《条例》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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